严惩单位行贿,全链条斩断医药“带金销售”

作者:飞雪漫天 | 发布时间:2026-04-17 06:45:17 | 阅读: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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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带金销售医药反腐工作仍存在短板。严惩药比如,单位断医过去治理举措多聚焦于对医务人员和医药代表等个人行受贿行为,行贿对药企行贿的全链约束力度不足。部分药企钻制度空子,条斩通过“费用包干”“业绩挂钩”等隐蔽方式,带金销售将企业主导的严惩药行贿行为包装成医药代表的个人自发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便将责任全部推给个人。单位断医本该承担主要责任的行贿药企常能置身事外,仅以罚款了事,全链难以对医药行业内的条斩行贿风气形成有效震慑。这一短板直接削弱了医疗反腐的带金销售整体效果。

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行贿罪的严惩药量刑门槛,将单位行贿纳入严厉惩戒范围,单位断医这就斩断了药企通过“甩锅”个人逃避责任的路径。解释中明确了单位行贿实行双罚制,即对企业处以高额罚金,也追究高管与直接责任人的刑责。对于企业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解释中明确规定要全额追缴或责令退赔,即使原物已经转化或者与合法财产混同,也可以追缴相应的等值财产。解释中类似规定都让药企行贿的违法成本呈几何级上升。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个人受贿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将“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利”的各类隐性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实现了对医药购销全链条的覆盖,为斩断“带金销售”的利益链提供了坚实法律支撑。

此外,上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标准,避免医药企业以“个人行为”为借口逃避处罚。

上述司法解释是医药反腐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合规经营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关乎生存的必答题。医药购销领域的“带金销售”回扣行为或将因刑事责任门槛大幅降低而明显减少,也将倒逼药企从“拼回扣”转向“拼质量”,因回扣驱动的过度诊疗和不合理用药也有望同步减少。(来源:工人日报)